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正式发布《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明确提出了“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”等规定,对山西省乃至全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具有重要创新意义。《条例》于10月1日起施行。
山西红色文化资源丰富,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,大多分布在太行、吕梁等边远山区,点多面广。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保护利用难度大、认定标准不统一、基础设施落后、缺乏科学规划、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,迫切需要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。山西省委将《条例》确定为2019年重大立法事项,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全省地方立法“四梁八柱”框架中具有支柱地位的重要立法项目。经过深入调查研究,反复论证修改,《条例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《条例》共6章38条,其核心内容是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,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,确定省级、市级、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,分别由省、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核定公布。在规划引领作用方面,规定省政府文物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,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,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《条例》还明确,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,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,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,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,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。《条例》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,确定了保护责任人的产生办法,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。
《条例》明确,以歪曲、贬损、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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